信息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是领导了解情况的“耳目”、科学决策的“参谋”、解决问题的“助手”、加强联系的“桥梁”,但信息工作仍然很多误区,严重影响信息质量。
一、当前信息工作存在的主要误区
(一)“附带性”。1.从干警认同感来看,认为信息工作是累赘。尽管上级法院和县委历年来将信息工作列入考核,法院自身也将信息列入内部考核。但对信息的重要性依旧认识不足,认为审判执行工作才是主职主业,要求撰写信息是增加日常工作的负担,将信息与具体工作割裂开来。2.从撰稿人员来看,很少有部门负责人、甚至分管领导撰写稿件情况,大多安排书记员、审判辅助人员撰写。不是说他们就撰写不好信息,而从认识层面难以到达信息深度的要求,所写的信息参考价值不大。3.没有系统的信息队伍。信息工作通常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从事信息编发工作,全院信息报送由编发人负责报送,由于前面所述的干警对信息的认同感差,信息报送对信息编发人依赖性大,个人“造”不出信息,极大程度影响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模糊性”。1.工作要求模糊。对信息没有独立的考核方案,诸如信息调研宣传考核办法、信息宣传考核办法,在设立表彰奖励时,较多设立信息宣传或信息调研先进,导致干警对信息宣传概念模糊,甚至将信息宣传等同起来。2.信息外宣不分。对什么是信息、什么是外宣,完全没有认识。昨天调解一个案件,今天开了一个会,将案情与过程表述完毕就作为信息稿件报送。不少人认为微信号上推送的文章就是信息。3.对信息采编、采用难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信息采用不了是撰写信息的人不会写。不可否认,信息有信息的技巧,但一概认为是写的原因是公平的,如果一些工作本来从事得不实,显然是不能编造“出彩”的。
(三)“随机性”。这种随机性根源于工作的随意性。单位不乏默默无闻工作“老黄牛”、也不乏冲锋在一线的斗士,“只会埋头拉车,不会抬头看路”的情形大有市场。上级法院和县委对信息采编要求通常是按照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活动落实情况进行采编。会议安排部署了、方案细则制定了,“上热下冷”,催促时报送一点,不作要求时三五月都难以见到一条消息。对所报送的信息不是上级要求什么信息,而是按照个人喜好,报送自己认为“做得好”的信息。这种不合拍想提高信息的采用率是可想而知的。
二、搞好法院信息工作的建议
(一)压实工作责任。信息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否撰写,从深层次看本质上是工作执行力成效的重要表现。信息没有成效就是工作没有成效,要在狠抓工作执行力和出亮点上下功夫。一项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情况、成效如何,分管领导、部门应当将贯彻情况用信息方式向领导汇报,这种信息显然不能完全依赖于某一名书记员,需要召集人员汇总情况,再行总结提炼,确保信息的精准性、完整性,便于上级领导知晓实际情况。之所以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对信息有责任,是因为他们是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的主要实施者,对信息了解的深度和广度都更为透彻。仅仅依靠某个人“敲键盘”是难以写出信息的。
(二)细化工作方案。信息的功能主要是为领导决策服务,具有内部性质。其本质就是对开展某一方面工作的简要和精要汇报。一些面上的动员部署、方案可以由后勤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书记员、审判辅助人员撰写。但对较深层次的信息应当由了解情况的分管领导安排并指导人员撰写信息,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提供情况。每一部门确定至少一名善于提炼工作的“写手”执笔,将信息初稿报送办公室再加工,努力形成高质量的信息。
(三)强化激励机制。一是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青年干警从事信息工作,对认真钻研、工作敬业并成绩突出的,畅通人才交流出口,争取组织重用。二是物质奖励机制。对勤于思考,认真总结提炼,得到上级采用信息的,按照采用条数给予计分,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给予重奖,充分调动干警自愿钻研信息的积极性。
(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