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战疫法律服务志愿者突击队成员介绍:
刘航颖:女,汉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 从事刑事案件预审、行政案件审理;四川警察学院警务硕士,担任成都海关公职律师,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持十余项省级课题,并在国家级及省级期刊上发表十五篇文章。
关于疫情期间办案期限届满的治安案件
如何处理的法律服务意见
【提问】由于疫情的防控,影响了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两个月的办案期限已经届满,能否适用不可抗力中止、中断计算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疑难问题】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能否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适用中止、中断?
2、对办案期限届满的治安案件,该如何处理?
【突击队法律服务意见】
经讨论后形成的意见: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能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中止、中断。
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设立旨在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避免案件久拖不办、久拖不结的现象发生。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规定分布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文件中,行政法虽然未引入不可抗力,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除此之外,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其它“中止”、“中断”程序,疫情期间,治安案件部分调查取证客观上可能无法继续开展,但仍受办案期限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对办案期限届满的治安案件需区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确有违法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公安机关已经充分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在疫情期间,能够采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尽量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开展正常调查取证工作的,采用远程视频询问、告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方式进行办理。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依法履行办案期限延长手续。
对确实无法收集证据(需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关键证人是确诊的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正处于隔离期无法收集证据),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这里的客观原因也包含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收集证据。据此,因疫情防控的客观情况,无法及时收集证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取得被侵害人理解,待疫情等无法取证的客观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从 行政诉讼的判例来看,对超过办案期限的公安行政处罚,如果没有其他事实、程序问题,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违法,不会撤销处罚决定。因此,对于超过办案期限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仍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上述意见供参考,执法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