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主在装潢住宅时因施工单位用料不符,而另请其他公司装潢,结果被装潢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初,家住市区的沈先生在郊区买了一处别墅住宅。同年9月,沈先生准备装潢别墅。在全部的装潢中,其中楼梯装潢,沈先生请了上海某装饰设计公司进行,双方签订了楼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装饰设计公司承担沈先生别墅内的楼梯施工,价款为2.9万余元。
时隔5个月,装饰设计公司将材料物运抵施工现场。当时沈先生因单位有事没有按时到场,沈先生就请别墅内的装修工头接受卸货。卸货后,沈先生赶到现场并验看货物。在看货时沈先生发现装饰设计公司运来的踏步板材木质不合格,质量有问题,便拒绝按合同约定先付80%的货款。而装饰设计公司认为材料质量完全符合要求,坚持要求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沈先生不同意装饰设计公司施工,该设计公司即将材料拖回,并迟迟不与沈先生商议。因此,沈先生不信任该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直到2008年3月,为不耽误装潢进程,沈先生另行委托别家装潢公司进行楼梯制作工程。
几天后,设计公司得知沈先生已经委托他人在做楼梯,即告知同意换材料继续施工,沈先生表示不同意。因此设计公司于同年10月将沈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判令沈先生继续履行楼梯工程施工合同。
沈先生认为,装饰设计公司当时运来的材料都是有质量问题的柚木板,而且到货数量只是一小部分。合同签订了5个多月后,该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合同。期间,沈先生已向设计公司发出了催告函,要求收到函后一周内履行发货义务,但设计公司见函后还是没有回复,所以另行委托他人对楼梯进行施工。而且当设计公司打来电话时,已经做好了楼梯及栏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法院在审理中向原告释明: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设计公司如果认为权利受到损害,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其它相关诉讼请求,如果设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将继续审理,如果不变更诉讼请求,将驳回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原、被告已经一致确认,被告已经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了楼梯工程的施工,而且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楼梯工程施工合同,事实上已经不可能。经法院释明后,该装饰设计公司坚持要求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