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关于减少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建议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 作者:曾书敏 发布时间:2021-08-31 16:24:37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农村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固定,家庭的不固定则会带来秩序的不稳定,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和谐社会。

一、目前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存在普遍问题

(一)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农村物质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出现了偏差,出现了婚外情;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近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对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双方长期分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二)父母对子女婚姻生活过多干涉。在农村父母对孩子的婚姻会过多干涉,而这种干涉甚至会出现婚恋不自由:农村的一些男女一般是经父母托人介绍认识的,父母如果对对方的家庭满意,会决定让其子女继续交往,故有些男女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听从父母安排,走向婚姻;农村风俗习惯中有女方家庭向男方家庭索要彩礼,父母为儿子娶媳妇,婚礼上的一切开销应该都由男方花费,导致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姻生活有了绝对指手画脚的权利,有些夫妻的感情还不错,但因为双方父母过多干涉导致婚姻无法持续下去,对于婚姻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当事人双方来说,父母过多干涉婚姻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家庭暴力。在农村,大部分的离婚纠纷均是由女方提出的,多数起诉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提到有家庭暴力的现象。农村流传一句话“打是亲、骂是爱”,这给施暴者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且农村也给了施暴者一定的忍耐度,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会选择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或者离家出走。有些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女方忍受不住提出离婚,男方会在盛怒下做出极端行为。由此可见在农村家庭暴力的存在,极易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引发其他严重的问题。

(四)子女抚养问题。在农村,一些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孩子的考虑太少了。有些当事人争孩子不是为了真正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是为了拒绝出抚养费。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是在农村,当事人都没有固定收入,在调解的时候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往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做出判决,结果也很难执行,孩子的合法权益明显得不到保护。

二、建议

(一)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深入农村大力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和谐婚姻新风尚。特别是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懂法、知法、守法,预防和减少因婚姻家庭生活引起的矛盾纠纷,提高其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准,增强自律和他律能力。

(二)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新闻媒介、普法手册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农村环境下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不要过多干涉,要帮助其子女建立自由、文明、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多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三)建立健全反家暴机制。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反家暴工作机制,对疑难和“家暴”方面的纠纷进行联合调解和处理,不断提高反家暴效果;设立家庭婚姻咨询热线,为群众答疑解惑,强化相关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在农村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加强法制教育,建立监督机制。为更充分的保护离婚家庭子女的利益,保证父母的抚养义务实际履行,法庭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与其所在的村委会联系,由村委会对离婚家庭子女进行登记,并对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进行监督,如果有父母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可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同时要加大强法制宣传,强化抚养责任,使之认识到不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也不论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何方,父母任一方对子女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这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道德的普遍要求。

(曾书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