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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我服务(之三):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疫情期间拒不执行防控措施,阻碍、殴打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服务意见

来源:四川公安战疫法律服务志愿者突击队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7 12:51:49

   【提问】


   因为疫情管控,多数地方实行了小区和村镇封闭式管理,在交通要到设置检疫卡点,但当前个别群众不理解政府防疫举措,拒不执行防控措施、冲击防疫检查卡点、阻碍防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甚至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情况呈现多发趋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置?

   【疑难问题】

   1.殴打保安等工作人员是否涵盖依据政府安排履行防疫职责公务人员或工作人员

   2.案件如何定性处置

   【执法建议】

   1.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反犯罪的意见》,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府机关中的防疫公务人员;二是受机关委托,代表机关的“组织”中的防疫公务人员;三是机关中的非机关编制的防疫公务人员。上述三类人员在依法履行机关赋予的防疫职责中受到阻碍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公务罪予以定性。

   2.小区物业、保安、志愿者等没有受到机关的委托,不能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辱骂、殴打配合执行防疫工作的人员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定性:一是可以以殴打他人予以定性;二是因其殴打行为除侵犯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外,实质上还是对政府在特殊时期对社会管控秩序的损害,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公共秩序,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置也可;三是辱骂配合防疫工作的人员,符合公然侮辱他人情形的,可以以侮辱论处。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以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打击。

   3.裁量和定性意见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政府规定的临时管制措施确实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群众对政府的管制必须遵守和服从,但也应当考虑到其实施行为的具体原因、情节、影响和认错态度予以综合考虑。

   ——如因采购必要生活物资、处理私人紧急事务等引起的激情性、偶发性的不服从防疫管理、侵犯防疫工作秩序和防疫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且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被侵害人道歉的,可以不予处罚,既起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的作用,又能起到警示教育效果。

   ——对于妨害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防疫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人,应当依据法律作出相应处罚,但行为人事后真诚悔过,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于行为情节较重,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存在结伙殴打他人、殴打60岁以上的人、一次殴打多人等情形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故意殴打正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防疫人员受伤,情节较重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殴打物业保安、志愿者等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或者屡教不改,数次冲击防疫卡点,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意见供参考,执法中需要根据具体执法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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