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战“疫情”我服务(之五):关于广告公司擅自多印制通行证使用问题的法律服务意见

来源:四川公安战疫法律服务志愿者突击队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7 12:37:37

   【提问】某有权制作决定的人民政府发出通告,疫情管控期间禁止社会车辆上路,车辆上路需凭通行证通行。镇政府找到某广告公司,提供了政府电子印章,要求其制作150个通行证,该广告公司擅自加印制了两个通行证供自己使用,对广告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疑难点】

   广告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对该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如何处置?

   【执法建议】

   经讨论后形成的意见:

   政府依法定程序制作的通行证属于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在执法中,公安民警要结合不同情形加以甄别做出不同处理。

   情形一:如果政府给定的模板没有编号,150个均为通用模板,而广告公司在此基础上擅自加印了2个。具体来说,就是广告公司在政府委托制作150个通行证的基础上,印制了152个通行证,其中2个私自留下并使用。本情形中的擅自加印行为则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管理的范围,应当由主管部门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如果在使用中造成了其他后果,可依据后果的具体情形,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获得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情形二:如政府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通行证,每一个按不同编号制作,无论是在【提问】中150个通行证的基础上按顺序多印刷了151、152号,还是制作了150个通行证中的两个重号,前述两个行为都属于伪造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委托证件制发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经认定系伪造的,应当予以收缴,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罚。

   1.加印行为系广告公司工作人员擅自进行,对制作人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进行处罚;

   2.如广告公司系单位,加印通行证系在公司的授意下进行,则对该公司交由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公司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进行处罚;

   3.使用人明知该通行证系伪造而使用的,依据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认定是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由证件制发机关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在证据收集中,应强化证据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上述意见供参考,执法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

 

 


责任编辑:李月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