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9月1日讯 记者 张维 20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开始实施。这部对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外接轨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的重要法律,在短短的20年间,成就了中国仲裁事业的一路高歌猛进,也缔造了中国仲裁发展的无数辉煌业绩。仅就全国仲裁机构的年受案量来看,20年间增长高达100倍。
《法制日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20年间,全国共成立仲裁委员会233个,加上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全国共有235个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915967件,案件标的总额13865亿元。
“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数持续、稳步增长。”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仲裁法实施的第一年,即1995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048件,之后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2014年达到113660件,是1995年的108倍。
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额总体持续增长。 1995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总额为2亿元。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2009年案件标的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元。2014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总额达2656亿元。
在这些象征着仲裁的“量”的数字不断向上攀升的同时,仲裁的“质”也有一组稳定的数据体现。以2014年为例。2014年,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74200件,占受案总数的65%。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203件,占案件总数的0.18%。被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有106件,占案件总数的0.09%。
为正确处理涉及仲裁的案件,完善人民法院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如今,仲裁已然在社会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