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安岳法院关于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情况的分析及对策建议

来源:安岳法院 作者:丁亚锋 发布时间:2020-12-24 22:27:39

 

近年来,农村建房中的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现安岳法院就办理案件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工地管理不力。多数工人在从事建房工作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甚至存在酒后从事高空作业的行为,房主及工头亦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二是施工主体多为个人且无建房协议,企业参与度低。农村居民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出于经济考虑,建房往往倾向于寻找熟人来组织施工或者承包。另外,具有建房资质的企业很少将农村作为主要市场,农民选择企业机会少。三是农村建房监管缺失。虽然《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农村建房的监管对象、职责主体、监管内容均提出了要求,但基层政府及村委会因人少事多、经费不足、技术缺乏等各方面原因,并未主动对建房事宜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四是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巨大,难以承担。农村建房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当事人无力赔偿。

对策建议:一是提升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可利用乡村广播、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对《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法院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切实提升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提升农村居民的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对农村居民保险知识的宣传,国家可出台相应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下沉农村市场,以市场作用推动来提升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知,有效发挥保险作用。三是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可以将基层政府对农村建房的监管、指导等方面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倒逼基层政府切实履行好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职责。安排专门财政资金保障基层政府有效发挥管理职能。四是引导企业参与农村建房市场。国家可以按照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设立申请农村建房资质的条件,引导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小建筑企业进入农村市场,从而满足农村居民的建房需求,提升技术水平和施工管理水平,降低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率。

安岳法院 丁亚锋)

责任编辑:罗霞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