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我省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学术交流,“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交流座谈会、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三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研讨会”2024年11月29日在四川天府中央法务区隆重举行。
本次会议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广东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协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楠,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四川省政协副秘书长、农工党四川省委专职副主委何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出席会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部分市州中院和基层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领导、环资审判部门负责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部分市州人民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及相关检察业务领导、部门负责人,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管理分局等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四川省环保绿色产品协会、成都市法学会绿色低碳法治研究会、四川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委会等学会机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旅游学院、四川警察学院和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四川省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等企业单位领导和负责人,在蓉部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代表参加线上会议。
会议分为领导致辞、主旨报告、专题报告、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发布论文征集及获奖情况、交流发言等阶段。
第一阶段:领导致辞
会议第一阶段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瑶主持。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楠分别致辞。
李瑶指出,今年是四川法院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连续第三年共同举办长江上游司法保护研讨会。当前,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之际,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全省环境资源法律法学工作者共研理论及实务热点、难点问题,共聚长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强大合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将为长江上游流域及沿岸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篱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领导、专家、实务工作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以及环境法学科建设发展的各界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鲁篱在致辞中首先介绍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相关情况。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是学校“211”工程重点建设学院,法学学科整体实力连续多年稳居全国前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作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聚焦环境资源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开展教学科研,近年来相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学院大力支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学科建设。
鲁篱指出,当前四川的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把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位置”是对四川完善和落实生态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及生态环境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司法协作等提出新任务和新要求,这是全省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面对的任务和要求。与会同仁应当关注到当前四川环境法治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创造出更多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成果,为四川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注入坚实的理论基础,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为加快建设美丽四川和法治四川提供强劲的智力支持,为绿色发展之路注入新的活力。
鲁篱指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将继续支持环境资源法学科的繁荣,继续支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发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期待与四川省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等实务部门以及各科研机构展开更加密切的协作,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法治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取得更大进展,为服务党和政府决策、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大智慧和力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受王树江院长的委托,代表省法院对会议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事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致以诚挚的谢意!
张能指出,近年来,四川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广泛交流互鉴,为四川省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智力支持,走出了一条协同融合发展的道路。全省法院紧紧围绕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高标准司法、高水平保护促高质量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司法制度机制建设,在助推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护航四川绿色高质量发展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就如何做好生态文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工作,张能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理论实务融合,激发生态文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源头活水。期盼环境资源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多多参与到生态文明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来,在环境司法理念研究、规则建构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良性互动,共同追寻生态文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源头活水”,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发展“双赢”局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抓住生态文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关键环节。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生态要素差异性地域分布与执法司法主体按地区设置的冲突问题,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构建不完全科学问题,环境司法鉴定评估统一管理机制、监管机构缺失问题,生态环境修复体制机制不完善不统一问题等。
三是拓展国际视野,探索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四川经验。前不久,最高法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欧洲环保协会在成都共同举办了“环境法治和绿色发展”国际研讨会。四川要依托独特的生态环境资源优势,结合当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需求,积极探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四川高质量发展的新做法、新经验,为生态环境全球治理贡献“四川经验”。
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楠代表四川省法学会致辞。刘楠对吕忠梅会长和远道而来支持四川法学研究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刘楠指出,吕忠梅教授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的独创性研究,在推动中国环境立法方面有着特殊贡献,吕忠梅教授和其他专家学者的到来,对提升四川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能力是最大的支持和鞭策鼓舞。
刘楠指出,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立足于问题导向,立足于实践的需求,持续推出的研究成果和对策建议,对于推动四川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省法学会期待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能够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紧密结合司法实务,围绕大气污染治理、乡镇污水治理、节能减排、生态功能区和水资源涵养区保护等问题,在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在提高执法司法协作水平方面,在规范生态修复基地建设方面,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提出更加务实有效的对策建议。
刘楠指出,近年来,四川法院系统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强化生态文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与理论紧密结合,走出了一条法律职业共同体实践提升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协同创新、融合发展,实现双赢的路子。期待四川法院系统增强问题意识,承担起上游的责任,做好上游的担当,把四川省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会议举行了成都环境资源法庭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特聘咨询专家聘书颁发仪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为受聘专家颁发聘书。
第二阶段:主旨报告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主持主旨报告环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进展与思考》为题作主旨报告,分别从已有的工作基础、正在进行的工作、推进方向和重点三个方面全面介绍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
吕忠梅指出,已有的工作基础包括:第一,总结民法典编纂经验,把握法典编纂条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做到了有条件有基础、有价值有意义、有体量有分量、有需求有共识,具备相应的政治基础、现实需求、内生动力和理论基础,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条件已经成熟。第二,通过研究国外环境法典,发现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生态环境法典不以“权利”为主线,体现整体法秩序,突出综合调整。第三,寻找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文化根脉。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将环境保护价值外化为礼法合治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天人合一”哲学思想向制度的转化,形成知行兼备生态法治文化传统,为现代意义上理念与实践 相统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提供历史镜鉴,为编纂环境法典提供智慧启迪。第四,建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体系,凸显独立价值。哲学基础是生命共同体,法律关系超越“主客二分”,法律属性上属于领域型法典。第五,正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特性。高度重视法典编纂的政治性、知识体系需求和实践需求。
吕忠梅指出,正在进行的法典编纂工作,应该准确把握“统筹立改废释纂”的要求,确立领域型法典的定位,按照总则、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责任五编的内容,构建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采用“双法源”格局和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法典。
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推进方向和重点,以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为生态环境司法提供有效的裁判规则,以“只有一个地球”为视角,讲好我国环境法典故事。
第三阶段:专题报告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主持专题报告环节。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的演讲题目是《四川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实践》。杨筠介绍了四川省在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方面的成果,分享了立法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强调四川立法肩负重大使命,坚持“有温度的立法”理念,以山水林湖为代表构建生命共同体的立法保障。
杨筠以《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例,分享了三点立法工作体会: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调研,确保法规内容贴近实际需要。二是注重整体互保,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文化旅游等产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多方协同,立法需与行政、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杨筠指出,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美丽宜居的家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演讲题目是《法典编篆背景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优化》。陈海嵩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我国环境法治的重点问题,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是必须注意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创立以来,就面临着多方面的争论。基于法典编纂的要求,应聚焦三个方面的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定位及规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互关系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
陈海嵩强调,第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定位及规则完善方面,必须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要求,在“环境法问题”层面明晰该制度的内在逻辑,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划分为“责任确认”阶段与“责任实现”阶段。就制度构建而言,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制。第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互关系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而创设的制度,由此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性。第三,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现有规范依据并未明确归责原则从而导致认识混乱。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内部协调、便于司法适用及统一生态环境领域裁判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两者在裁判规则上具有通用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宝发表了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功能主义阐释》的演讲。张宝指出,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机制,其设计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效救济具有重要意义。当前,98%以上的政府索赔案件通过磋商协议得以解决,然而,磋商制度的实施依然面临诸多逻辑与实践困境,同时其法律性质与规范效力在理论与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张宝认为,磋商制度的逻辑与经验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实体上看,损害认定标准可能出现畸轻或畸重的现象,进而导致损害赔偿出现惩罚化倾向。此外,磋商内容过于偏重金钱赔偿,实务修复机制因而形同虚设。其次,从程序上看,司法确认的适用率偏低,管辖法院与审查方式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程序运行不畅。与此同时,磋商失败后转入诉讼的案件比例较低,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也未明确厘清。
关于如何化解上述难题,张宝认为,第一,现存困局的根源在于规范主义语境下对磋商制度的定位不明。第二,应该以功能主义为视角重新解读磋商的性质与构造。功能主义可以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管制权限不足、治理对象复杂、执法资源有限等问题,通过吸纳私法的优势,弥补规制手段单一与僵化的不足。第三,立法者与行政机关应拥有“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具体形式的选取应以任务目标为导向,着眼于实现“行政正确”与“行政有效”,而非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依法行政”。
第四阶段:年会环节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尉主持2024年年会。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阳露昭作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首先总结了过去五年研究会在人才队伍建设、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与实务部门共建基地合作研究融合发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等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绩。
对于研究会未来五年的工作,工作报告指出,第一、坚持开展环资法研究会工作。第二、坚持在四川省法学会领导下开展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潜心研究业务,拓展工作思路,切实提高研究会组织开展法学研究的能力、活力、贡献力,充分发挥研究会在繁荣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面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第三、进一步深化与各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研究会将继续推进与实务部门的紧密合作,推进学术理论研究向环境法治实践的有效转化,持续推动建立扩大学科合作机制,推动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科学等跨学科交流合作,实现跨学科、跨部门的协同创新研究,凸显研究会特色与优势。第四,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的理论研究。一方面,要推动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聚焦四川环境资源法治实践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长江及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址保护、天府粮仓保护、双碳目标保障,为提高四川省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司法的科学性、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建言献策。
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工作规则》,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阶段:发布论文征集及获奖情况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纪川宣读2024年年会论文征集情况及表彰决定。
第六阶段:交流发言
分议题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交流发言的分议题一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高峰主持。崇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尔旻,全国律协环境资源和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主任李军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岩,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魏雨,分别以《司法审判全环节识别生态要素的初步设想与制度重构》、《从问题到解决方案:构建共治型环保法典体系》、《法典化背景下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请赔偿损失的反思与重构》、《生态环境法典语境下环境公共利益的认识研究》为题作交流分享。
徐尔旻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但一些地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还不尽明确、裁判标准不尽统一,专门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成效还有待提升。实践中,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构已基本建成,但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精准识别和环境要素的有效保护还有所欠缺。徐尔旻结合当前环境司法的具体实践,以提升生态环境系统化治理效果为导向,提出将环境资源案件生态要素融入司法全过程的构想,即立案阶段以“案由+环境诉求”为要素进行精准识别、审判阶段以“行为+因果关系”为要素实行综合判定、执行阶段以“影响+环境权益”为要素开展绿色执行,从而保障环境司法在司法审判中的优先位置,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果。
李军强认为,在环境资源领域,目前“保姆式”监管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政府监管太多从而影响监管效果;企业受到过度监管,并且在企业间存在不良竞争;公众一方面受到环境破坏的影响,另一方面监管作用发挥不足。李军强为此提出“三体配合共治型体系”的解决方案,即政府明确目标体系,构建“宽管”体系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企业确立严厉的责任体系,遏制违法冲动;公众则通过有效的监管体系,消除逃避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最后,运用“以人为本、共建共治”的理念,政府、企业、公众宣传教育,鼓励激励正面引导、严厉处罚反面遏制三管齐下;政府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微观学习培训、社会专业技术服务支持三方协同;结果导向优化管理、借力科技提升质量、专业助力保证质量三策配合提升监管效果。
王岩认为,在环境法典编纂中,本着有利于逻辑、知识、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初衷,如果从规范性意义层面厘清资源、环境、生态三者的概念,那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的含义就是“一体三面”的复合概念,也与《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形成法理关照。资源是“一体三面”中较为特殊的一面,它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在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已对资源的经济价值形成闭环保护的情况下,同样具有公法责任属性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不宜再指向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应选择资源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失作为主要赔偿标的,《民法典》第1235条对此提供了实体法依据。王岩以某非法开采泥炭破坏湿地案为例,探讨了具化生态功能损失的思路。实践中,量化生态功能损失可以采取司法鉴定和司法酌定两种方法。运用好这两种方法对构建以生态功能损失为中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偿体系具有长远和现实意义,为此应当完善生态损害鉴定技术标准,强化生态功能损失司法判断。
魏雨认为,“环境整体利益”论、“环境私益之和”论与“环境公共需求”因各自欠缺具体性、科学性或全面性,不能作为界定生态环境法典语境下环境公共利益的优选方案。运用“属加种差”定义法与皮尔斯的符号“三性论”,提炼环境公共利益概念界定的要点,并进行语义集成与内涵融汇,可将环境公共利益界定为涉及“环境、资源、生态”三个面向、被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公众共享利益。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利益的享有者,具有范围开放性、构成多数性与类型多元性,其客体是承载利益的物质实体,具有形式多样性、内涵丰富性、损害牵连性,其内容是指公众基于环境、资源与生态而获取的益处,体现为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与生态服务功能。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悦作为与谈人分别评议。赵悦认为,徐尔旻院长从司法程序、审判机制角度探讨案件识别困难并提出现实可操作的解决方案。王岩检察官、魏雨老师分别从检察和立法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分别探讨量化生态功能损失的方法和优化路径、环境公共利益内容的界定等问题。李军强主任针对环保治理体系存在的保姆式监管等问题,提出三体共治治理体系,从多种角度提出了有益建议。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未来实施过程中得到解决。
分议题二:绿色低碳发展法治保障
交流发言的分议题二为“绿色低碳发展法治保障”,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翠柏主持。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傅晶晶,西南石油大学副教授崔金星分别以《激励与创新:CCUS技术因应“双碳”目标的法律政策机制探讨》、《碳数据的司法治理:机制与路径》为题作交流分享。
傅晶晶认为,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是以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现阶段我国CCUS发展还面临技术成本高昂,商业模式和市场机制不健全,技术安全风险高的诸多障碍。从制度激励与保障的视角审视,当前我国CCUS法律政策呈现碎片化样态,多元激励机制尚付之阙如,风险预防机制亦不够健全,这些都是限制CCUS技术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制度成因,需要进行制度性建设。对此,傅晶晶建议秉持“激励促进、积极预防、共建共治”的现代化治理理念,通过法律与技术的协同,形成促进CCUS技术发展的自足体系。通过激励性工具与约束性工具的协同引导关键生产要素向CCUS产业汇集并形成聚合效应。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因应CCUS技术创新与发展的不确定风险,构建连接CCUS技术与市场的制度桥梁,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崔金星认为,碳数据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基础性支撑数据,碳数据治理是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立法缺失、技术障碍、主体缺位以及管理粗放等问题的存在,我国碳数据治理面临“规则缺位”与“需求错位”的双重困境。崔金星认为,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多元治理模式。通过制度供给、机制优化和技术应用等方式,推动碳数据治理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应将司法治理作为实现碳数据治理的重要路径。在司法途径下,通过发挥司法裁判在形成规范、指引和评价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提供稳定预期,同时发挥司法裁判在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科学合理的碳数据治理体系,推动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刘明全作为与谈人分别评议。刘明全认为,两位教授所作交流涉及相关碳技术的应用,是契合当前社会发展和学界共识的创新研究,技术革新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驱动力,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
西南石油大学副教授崔金星宣读《会议碳中和报告》。
分议题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交流发言的分议题三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余晶晶主持。宝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智勇,乐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李萍,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玉杰,分别以《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规范化问题研究》、《“大修复观”视野下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模式创新——以建构“低碳行为令+绿色矫正”机制为路径》、《涉案野生动物活体物证管理的反思与优化》为题作交流发言。
孙智勇认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是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抓手。我国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修复机制,行为人除承担基本生态修复责任外,还应承担期间功能损失、永久损失等生态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受损生态环境无法在原址同种同质修复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让行为人补栽补种、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责任落到实处,需要提供相对固定场所用于义务履行。在这种背景下,新型生态修复机制即生态修复司法基地在全国各地法院应运而生,成为了司法领域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载体,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大背景下,其建立和规范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就是强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专业化及效率,而且在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李萍认为,司法参与环境治理进入深水区,传统修复方式的裁判和执行都面临困境,尤其在环资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法院创新适用购买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极大拓展了修复模式,环境司法“大修复观”逐渐形成。李萍对替代性修复存在的难题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低碳行为令+绿色矫正”生态修复执行机制,并根据司法实践中“低碳行为令+绿色矫正”裁执结合模式的探索,归纳其在高质量参与环境治理中的价值和功能,分析其背后的历史逻辑、法理和司法制度支撑。李萍认为应从理论、运行、保障层面,扩大适用范围、建构裁判规则,畅通技术、磋商路径,做实“诉非”衔接等工作。
李玉杰认为,涉案野生动物活体物证是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证据作用的活体野生动物,具有应激死亡率高、疾病死亡率高的特点。当前,活体物证管理面临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不健全,管理衔接机制不完善,管理能力不足以及管理费用追偿路径不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难题,活体物证管理应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以实现办案与野生动物保护平衡为落脚点,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建立活体物证管理衔接机制、提高活体物证管理能力、构建活体物证管理费用追偿制度等举措实现活体物证管理的优化。
四川旅游学院副教授郝廷婷作为与谈人分别评议。郝廷婷认为,孙智勇院长对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的类型、功能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基地建设和运营的规范性要求,强调法院职能定位和社会修复主体的衔接,具有实践意义。李萍法官创新性地提出低碳行为令与绿色矫正机制,结合社会学视角研究恢复性司法,使用问卷调查等方法,深入探讨修复中的难题与解决方案。李玉杰检察官探讨了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活体动物和植物证据问题,提出新的证据化思路,弥补了刑事涉案财务管理中的漏洞,为证据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分议题四: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与流域司法保护
交流发言的分议题四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与流域司法保护”,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翔主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汪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晓君,武侯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玉琬、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范聪,分别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司法机关协同联动相关问题研究》《跳出审案思维:优化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理论逻辑与完善路径——以“法院+河长制”工作机制为观察视角》《行政诉讼中的法源规范与依据适用研究——以一起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案为切入》为题作交流发言。
汪莹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尽管集中管辖制度在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高效性和统一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司法机关在协同联动方面仍面临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运行受阻等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汪莹提出了诸多建构策略,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司法机关职责划分、加强沟通与协作机制建设等,旨在促进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效协同联动,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质效,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陈晓君认为,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最高院指导各级法院实施跨行政区集中管辖是推动生态环境问题系统治理的前沿改革。现阶段改革实践中面临各地集中管辖受案范围不一、集中管辖环资法庭与地方环资法庭受案范围边界模糊、协作机制不清等问题。陈晓君围绕“正当性立论—治理需求—功能定位”三层逻辑依次分析为什么要开展集中管辖、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怎样的集中管辖,以及开展集中管辖后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法庭和地方法院环资庭应当如何配合。最后陈晓君从科学确定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受案范围、健全环境资源案件识别机制、完善与受案范围匹配的环资审判配套与保障机制三方面给出具体建议。
刘玉琬认为,“法院+河长制”发轫于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实践。新时代以来,人民法院主动跳出被动审理的思维窠臼,积极融入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刘玉琬认为,进一步优化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仅需要从“政治、法治、治理”三重逻辑中,深刻理解支撑人民法院通过协作治理,实现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还要直面“法院+河长制”工作机制运行中客观存在的部门利益本位、司法建议刚性不足、法官理念固化偏差问题,需要从路径上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司法建议、提升“审”“治”能力三个方面予以回应。
范聪认为,实践中法官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除了适用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正式法源外,还大量运用政策方针、规范性文件、案例等非正式法源作为解决技术性问题和上位法未明确之问题的参考,并综合形成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在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诉讼中,正式法源之间的冲突适用、非正式法源的冲突与选择等又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如何运用法源规范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未形成较为明确或一致的观点。范聪认为,应尝试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将不同类型的法源的性质、法律效力、适用选择等问题作为研究方向,对实践中多元化法源在此类审判中适用的几点争议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多类型化法源可以在涉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中作为适用依据的观点,并对行政审判中的法源适用及规范提出几点建议。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虹作为与谈人,结合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与流域司法保护,对四位演讲人的发言给予一一点评。
会议闭幕
在会议闭幕阶段,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全面总结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交流座谈会、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三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研讨会会议成果并宣布会议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