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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赏忠厚之至论》中所蕴涵的法治思想

来源:眉山市政协 作者:牟锐 发布时间:2024-09-23 16:33:41

《刑赏忠厚之至论》是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年仅二十一岁的苏轼参加礼部进士考试时所写的文章。据说当年主考官欧阳修在考试结束后邀请著名诗人梅尧臣参与阅卷,梅阅此文后以为颇有“孟轲之风”,于是推荐给欧阳修。欧阳修阅后更是拍案叫绝、爱不释手,评价此文言辞简练而见解独到,结构严谨且说理透彻,尽脱五代宋初以来的浮靡晦涩之风,故而十分赏识。当时欧阳修门下学生曾巩也在同堂考试,他俩皆怀疑此文可能出自曾巩之手,于是欧阳修为了避嫌没有将其定为第一,而列为第二。后来才知道为苏轼所作,曾感慨道“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快哉!老夫当避此路,放他出一头地”。

首先从文章的创作背景来看,适逢欧阳修知礼部贡举,对北宋科举考试制度进行了大幅改革,提倡平实文风,废止了考诗赋,而改用经义。即以经书文句为题,应试者作文阐明其中义理,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这种政论性文体称为策论,侧重于考查考生如何理论联系实际来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以便从中选拔储备一些知古通今的实用型人才,为将来推行新政服务。“刑赏忠厚之至论”就是宋嘉祐二年礼部进士考试的策论题目。试题出自《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孔安国传》注:“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此时的苏轼虽涉世不深,但因从小志存高远、饱读诗书,又受到见多识广、擅长政论的父亲苏洵口耳相授和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在面对这道策论试题时不仅展示出了深厚的文学功底,也反映出了他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水平。苏轼从援引古代圣贤明君刑赏以忠厚为本的范例展开论述,引经据典,以古喻今,言之有物,生动诠释了儒家的仁政理念,而其中更是蕴涵了不少法家的法治思想。

文章第一部分以忠厚立论,苏轼开篇先以咏叹先王“爱民之深、忧民之切”,主张“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为引论,来阐释古代的圣贤明君赏善惩恶,都是遵循忠厚仁义的指导思想来施行的。接着从赏善与罚不善两方面来举例论证。如赏善并咏歌嗟叹,会让受赏之人倍感荣耀,故乐其始而勉其终;而罚不善并哀矜惩创,则会让受罚之人心存感恩,故弃其旧而开其新;并指出这样的事例在历代史书中都有记载。既有怜悯之心又给予适当的惩罚,苏轼的这一观点,正是现代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然后引用西周虽然开始衰落,但周穆王却没有沿用历代王朝“重典治国、以刑为主”的传统方式,而是下令吕侯从轻制定刑法,并告之以祥刑的方式。所谓“祥刑”,就是审慎用刑的意思。(这里的“祥”字通“详”,《汉书·明帝纪》曰:“详刑慎罚,明察单辞。”《尚书》郑玄注云:“详,审察之也。”故“详刑”实际上就是指“慎刑”。)那么“详刑”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苏轼接下来对穆王的言辞作了详细的评述:“其言忧而不伤,威而不怒,慈爱而能断,恻然有哀怜无辜之心”,所以孔子也对穆王此举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收录到书中。由此确立了赏罚既要以忠厚为本,又要秉承审慎用刑的文章主旨。

文章第二部分,苏轼先引以《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奖赏如有可疑则当赏,是广恩的体现;处罚如有可疑则不罚,则是慎刑的体现。这里的罚疑从去,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为了更为生动形象地阐明观点,苏轼还引用了两个典故来做论据,紧紧围绕这个“疑”字展开论证。第一个典故是在尧帝统治时期,皋陶坚持要处死犯人,曰“杀之”三;而尧不同意他的意见,曰“宥之”三;所以天下人都畏惧皋陶执法严厉,而赞美尧帝用刑宽大。意思是案件存在疑点,犯人就不能判死刑,这是罚疑从去的做法。第二个典故是四岳建议任用鲧,尧帝开始有疑虑不同意,因鲧曾经违抗命令毁害同族,但稍后又改口说可以试用,这是赏疑从与的做法。为何尧不听从皋陶处死犯人的主张,却又采纳了四岳任用鲧的建议呢?苏轼段尾设问意在重申文章主旨,即当赏与罚存疑时,“赏疑从与、罚疑从去”才是符合圣人思想的赏罚之道。欧阳修对文中所举尧与皋陶对量刑分歧的例证,不知其出处,待苏轼面见时问之,苏轼笑道:“想当然耳”,从而成为一段流传至今的佳话。

文章第三部分,再引以《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罪行难以确定,就从轻发落;如果功劳难以确定,就从重赏赐。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愿承担不守成法的过失。然而如何准确把握赏罚的轻重和范畴,并非易事。苏轼由书中所言推论出可赏可不赏的情形,赏就超过了仁的范畴;可罚可不罚的情形,罚就违背了义的规则(义在古代是适宜的意思)。超过了仁的范畴,不失为君子;如违背了义的规则,便会沦为残暴之人。进而得出“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的论断,其中蕴含着遵循法的正当性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理念,从而防止出现小过重罚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在对赏罚的轻重阐释清楚之后,接着又以古人赏赐有功者不一定用爵禄,处罚有罪者不一定用刀锯为例来进一步探讨赏罚(刑)的范畴。古代君王知道天下的善人善事是赏赐不尽的,所以仅靠爵位和俸禄不足以起到扬善的作用;又知道天下的恶人恶行是处罚不完的,所以仅凭刀和锯也不足以达到除恶的目的。由此可见,赏罚的范畴和作用都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于是得出了“是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的结论。苏轼通过对这个“疑”字的深入剖析,又归结到“忠厚之至”的主旨上来,说明只靠赏罚的影响力是不够的,君子长者应以高尚的德行来作表率,使天下人纷纷受其感召而相继效仿,才能最终实现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文末引用《诗经》所言,指出君子的喜好憎恶只要遵循仁的原则,那么祸乱就会被迅速制止;又借《春秋》之义,再次重申“立法贵在从严、而惩罚贵在从宽,应以褒贬之义来制定赏罚依据”的观点。十分鲜明地表达出儒家以仁为本、以义为先的治国理念,其中更是蕴含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良法善治的法治思想。所以说《刑赏忠厚之至论》作为苏轼的成名之作,既是一篇以仁为本的忠厚论,又是一篇依法治国的对策论。充分体现了青年苏轼对于赏罚之道与人性善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刻思考和独到见解,在中国古代文学和法制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正因如此,这篇论文才能为后世学者所推崇,逾经千年而不朽,迄今仍然熠熠生辉,堪称治国理政的教科书。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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