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的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告诉我们,人与自然要和谐共生,最重要的是生态文明建设,想实现对生态文明的建设,除了每个人遵循自然规则外,还必须在法律法规方面有基本保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逐步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在十八大会议上更是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指出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建设中实现生态文明的全渗透,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未来战略中的基本定位。
目前我国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很好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但是生态文明本身的组成原则、结构体系以及发展规律等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需要以资源保护、节约能源、污染防治等几个方面全面出发,首先,我们应做到生态优先,不能因为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保证生态文明不能恶化,这也是环境保护法建立主要目的。其次,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这也能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有效促进作用。再次,生态文明建设要构建法律保障体系,主要是由自然环境保护法、污染治理法、能源法、生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通过这些法律法规使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最后,需要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将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和管控性的法律制度相结合,对环境保护和已破坏的环境进行合理治理需要使用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使用管控性的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使用这两种法律制度对自然环境以及生态系统进行救济。通过以上四点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效应。(窦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