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稻城县检察院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努力提升“检察服务产品”质量,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2名农民工通过民事起诉追讨工资10000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经查,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系四川广元市人,被告谢某某系四川资中人。2016年10月左右,被告承包稻城县巨龙村、各瓦村的农户厕所改建,后被告雇请原告二人负责施工改建。原告修建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人工工资,尚有10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写下欠条,约定2016年11月3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找被告支付欠款,但已无法联系被告,两年来原告通过各种途径仍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欲起诉,但因无被告详细信息,法院不予受理。于是,原告于2019年9月申请稻城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稻城县检察院受理后,积极询问原告,深入了解案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到了被告详细信息,最终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帮助原告撰写民事起诉状,积极与法院商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方法对策。
目前,稻城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稻城县检察院 孙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