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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1 14:51:37

1.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圣某网络公司取得“某人”棋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并将该游戏软件的发行权和运营权授权给深圳盛大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某某公司)。2017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入职盛大某某公司任总经理,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知了盛大某某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某人”棋牌游戏源代码。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邱某通过他人分别设立某甲科技公司与某乙科技公司(邱某为该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某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更名为“某赢家”棋牌游戏。2017年8月,邱某从盛大某某公司正式离职后,利用某甲科技公司负责“某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利用某乙科技公司上线运营“某赢家”棋牌游戏。经司法鉴定,“某赢家”棋牌游戏源代码与“某人”棋牌源代码相似度达99%,存在实质性相似。现场勘查显示,“某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期间,玩家充值金额为8224万余元。2018年7月,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邱某提起公诉。2019年1月,高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诉讼期间,高新区检察院积极督促邱某与权利人盛大某某公司签订协议,赔偿权利人220万元并保证其在签订协议后3年内不再从事与权利人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网络游戏的研发和经营。案件办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双报制”全面、准确打击犯罪。同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害单位维权成本高、获得赔偿难问题,将民营经济保护做实做细,充分运用检察手段,帮助被侵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邱某对赔偿协议全部履行后,盛大某某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2.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单位绵阳恒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成立,经营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互联网技术服务等。被告人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人何某、雷某、贾某分别负责公司软件研发、销售等重要事务。2014年9月,为缩短开发时间并扩大恒某公司软件销售业务量,徐某提议并与何某、雷某、贾某共谋后,未经金某公司许可,徐某、雷某以5万余元的好处费从金某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人伍某处获取一套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金某数字化医院管理平台(HIS)”源程序,再由何某对该程序进行复制、修改制成“恒某医院管理平台”软件。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恒某公司将这些复制、修改后的软件向四川、贵州、青海等省的16家医疗机构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0余万元。2019年9月,绵阳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恒某公司、徐某等5人提起公诉。2019年11月,绵阳高新区法院认定恒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20万元;判处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犯罪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及跨区域性的特点。为有效解决取证难、犯罪金额认定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责,积极作为,及时引入专业知识人员。通过借助“外脑”,有效引导侦查人员分类分标准在海量电子证据中锁定与案件有关重要证据;解决证人不配合取证情况下技术难题;运用第三方鉴定及专家意见,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有效保证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陈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未经“红洋”过磷酸钙注册商标人许可,擅自制作印有“红洋”过磷酸钙注册商标标识的化肥口袋并委托他人进行批量生产,并用工业废料、酒糟子等进行灌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大量假冒“红洋”过磷酸钙化肥产品。之后,陈某将上述假冒的“红洋”过磷酸钙化肥在南溪区、叙州区等地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21吨,销售额5.3万余元。2019年12月,南溪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19年12月,南溪区法院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使大量伪劣农资产品流向市场,严重损害农民权益。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进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本案反映出南溪区农资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监管缺位,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农户真伪辨别能力不强、维权意识淡薄。为加强该区农资市场的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南溪区院向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通过建立健全农资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加强农资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建立畅通举报机制从源头上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4.成都某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申请监督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四川中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成都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就开发云平台软件建设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某公司陆续支付某达公司研发费用17.5万元,某达公司按照中某公司要求,陆续交付第一、二阶段技术开发PC版、APP版的UI设计文档。但因第二阶段部分技术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第三阶段研发内容多次修改,需追加研发成本,双方就技术开发迟延履行及违约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10月21日,中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于2015年10月20日解除、某达公司退还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某达公司反诉。此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某达公司均不服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结果监督。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某达公司共计支付和解金额12万余元;中某公司放弃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某达公司账户冻结及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息诉罢访为“双关注点”,通过充分研判案情,寻找利益平衡点,运用“面对面”和“背靠背”方式了解各方心理预期及和解条件,最大化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以最优的案件比,一次性解决当事人实体争议问题和执行问题,服务保障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5.甘某等5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四川某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简称:某盛公司)、四川省洪雅县某达包装公司(简称:某达公司)、成都某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斗公司)为四川省乐山某盐化公司某某分公司(简称:某某盐化)生产四川省久某盐业公司(简称:久某盐业)的“久某”品牌食盐包装袋。某盛公司的销售金额为58万余元;某达公司的销售金额为26万余元;某斗公司销售金额为42万余元。经审查,甘某系某盛公司厂长,丁某系某达公司厂长,辜某、黄某、廖某系某斗公司管理人员。久某盐业曾授权某某盐化生产本公司的产品,某某盐化有权委托包装公司生产提供“久某”标识的包装袋。后久某盐业欲解除对某某盐化的授权,但现有证据无法查实久某盐业是否解除对某某盐化的生产授权。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自贡市沿滩区检察院对甘某、辜某等五人作存疑不起诉。久大盐业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内部因授权和管理不完备、不规范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在甘某等5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达到以案促改效果,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企业管理疏漏问题,从提高法律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方面向三家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促进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合法运营。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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