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体温枪变成了“抢手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大做文章,打着售卖的幌子干起了诈骗的勾当。梁某通过微信好友张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林某某,并告知林某某自己有渠道能买到体温枪。与林某某谈好价格后,梁某四处联系货源都被告知没货。眼看煮熟的“鸭子”要飞,梁某头脑发热了。仍告知林某某有现货,在收到7万元定金后,将张某某、林某某从微信删除。
峨眉山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高度重视,由检察长李明双承办该案,李明双全面把控案件证据审查、社会危险性判断、量刑情节认定等各项工作。他通过案件会商方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3次,针对侦办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及时固定梁某手机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赃款使用情况等建议5条。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按照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指导意见》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在讯问梁某时同步释明当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在督促梁某及时、全部退赃后,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梁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体温枪紧缺的事实做起了“兼职”,一念之差,非法占有被害人支付的7万元定金。最终,梁某不仅退回了被害人的7万元定金,失去了3年的青春,还额外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6万元,并被法院判处罚金2万元,这样的结局究其原因是梁某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算好金钱账、法律账、人生账。(黄启兵 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