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稳步推进日常检察工作,案件办理既严格依法,又优先落实防疫要求,保障了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两不误。
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排查检察人员涉疫情况时,除自身上报外,还严格排查近期办理案件情况,发现1月底曾向法院移送一起湖北籍取保候审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在湖北十堰,因和黄某在彭山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在归还了吸收资金并取得谅解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底,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某即从湖北十堰乘火车赶到彭山。
彭山区人民检察院立即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向张某某核实近期情况,并迅速对14天内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检察办案人员进行了上报和隔离。因法院拟定的开庭时间尚在隔离期内,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依法延期审理,保证人员安全和有效防阻疫情。(陈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