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打击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切断传染源,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2月21日,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查,2018年8月,安某某于禁猎期内,在洪雅县禁猎区内以猎狗围猎方式捕杀“螺蛳猫”1只。2019年7月,詹某某同样以上述方式捕杀“螺蛳猫”2只。上述两案均为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发现。
针对两起案件,洪雅县检察院立足职能,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查取证,2月14日,发出补充侦查提纲。2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补查证据。2月18日,商请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专家意见,证实“螺蛳猫”品种及价格。
安某某、詹某某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诉前公告并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洪雅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祝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