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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罩”难求网商诈骗,获刑八月罚金五千

来源:乐山市检察院 作者:朱明友 陈杨 发布时间:2020-02-21 09: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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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口罩紧缺,有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网络虚假销售口罩实施诈骗。2月19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利用微信朋友圈、抖音虚假出售口罩骗取群众钱财的王某提起公诉。2月20日,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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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抓住群众着急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发布有N95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并从网络下载快递运单、口罩等图片骗取他人信任,随后韩某等12名被害人添加王某的微信联系购买口罩,共计向王某转款6720元,王某收款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没有寻找口罩货源也未退款。2月6日,五通桥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涉嫌诈骗立案,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此案,提出取证方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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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犯诈骗罪依法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疫情期间实施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应当依法严惩;王某已全额退缴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明友  陈杨)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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