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的雍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泸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五万伍仟元,判处被告人雍某某、熊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伍仟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绿尾虹雉、白腹锦鸡、红腹角雉是法律确定的国家一级、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地位,被告人雍某某、熊某某、李某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遂泸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引导社会大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该院也将继续加强与政法以及森林公安、林草、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以最严的法律手段,依法打击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为平安泸定建设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贡献检察力量。(肖成斌 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