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为了贪小便宜,我以为卖点假烟不会有什么事,没想到犯事儿了。现在我每天依法规范经营,虽然辛苦,但心里踏实。”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一明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曾经办理的一起销售伪劣卷烟案中的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回访。“在回访中,我们发现该案3名被不起诉的当事人目前经营的零售卷烟合法,进货渠道合规,卷烟货品正规。”王一明对媒体说,这起跨省销售伪劣卷烟案办了两年多,办案效果明显。
2024年6月,该起涉案金额156万余元的跨省销售伪劣卷烟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起诉的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多部门联动深挖线索
2022年3月,彭山区烟草专卖局向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提供线索,彭山辖区内4家副食店长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涉及假冒卷烟品牌繁多、数量极大。经核查发现,这几家副食店老板均通过邹某等人长期从上家拿货,涉案金额100余万元。2022年3月16日,彭山区公安分局以“3·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下称“3·16案”)立案侦查。
为精准打击犯罪,彭山区检察院指派骨干检察官依法介入了解案情并积极引导侦查方向,对该线索进行深挖、研判。经对涉案人员资金流向分析发现,在邹某的背后还隐藏着另一条跨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渠道。
对于这起跨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彭山区检察院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就如何协同打击“3·16案”上下游违法犯罪进行了协商。此后,该院又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效推动了该案的进一步办理。
依法审查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
2023年3月,彭山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彭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该案涉案人员多,销售金额大,案情复杂,我们加班加点审查案卷、研究案情。”承办检察官王一明介绍,“在审查批捕阶段的短短几天时间内,我们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就案件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方向、涉案人员、销售数额、组织架构、法律定性、办案程序等,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全方位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
经严格审查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彭山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该案赵某明等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经审查,“3.16案”中的假烟来源为赖某。长期以来,赖某在广东、福建等地组织假烟货源,安排陈某顺通过物流将假冒卷烟转运至成都,赖某再将假烟销往成都、眉山等地牟取非法利益。经过多轮“下线”转销,假冒的卷烟销售给了彭山区的王某、陈某、袁某、章某、许某以及仁寿县的刘某、冷某等人。
通过准确引导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固定涉案关键证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历经两年多时间,“3·16案”先后开展集中收网行动2次,分别在福建漳州,四川成都、遂宁等地抓获涉案人员16名,共计查获假烟165.88万支,捣毁假烟窝点7个,成功斩断两条跨省假烟销售渠道。
宽严相济精准指控犯罪
彭山区公安分局将该案1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认真审查,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相关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我们最终依法认定部分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王一明说。
针对涉案人员众多、分工不同的情况,充分考虑各成员的犯罪参与程度、销售获利等,检察机关准确认定各行为人犯罪性质和刑事责任。其中,有9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该案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该院对1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该院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获法院支持,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反向衔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彭山区检察院依法对3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彭山区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最终,彭山区烟草专卖局采纳检察意见,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对被不起诉人依法作出没收所有假冒卷烟,并处以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在此案的推动下,2024年8月,眉山市中级法院、眉山市检察院、眉山市公安局与眉山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了《眉山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