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由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全部判决支持。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人民币1000元,补种旱柳或云杉60株。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及个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及国有林木的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其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后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法律责任,我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系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的有益探索,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办理不仅依法追究了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还通过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使公共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彰显了检察机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信心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