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君子爱“材” 取之勿盗

来源: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31 23:30:23

10月26日,由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全部判决支持。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人民币1000元,补种旱柳或云杉60株

image.png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及个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及国有林木的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后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法律责任,我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image.png

该案系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的有益探索,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办理不仅依法追究了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还通过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使公共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彰显了检察机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信心与决心。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