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承载着岁月的沧桑,见证着历史的变迁,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珍贵遗产。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乡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以检察融合履职为手段,与各部门联动多措并举保护古树名木。
10月10日,乡城县人民检察院、乡城县人民法院会同乡城县公安局、乡城县林业局、正斗乡人民政府,共同为乡城县正斗乡白坝村的古胡桃树发布《司法保护令》,以司法之力守护绿色“国宝”。 正斗乡白坝村的古胡桃树龄1005年,树高20米,树围8.98米,平均冠幅23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古树。此次发布的《司法保护令》,提出六项禁止事项:
1.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古树;
2.禁止通过刻划、剥损树皮,折毁树枝或挖掘树根等方式破坏古树的完整性;
3.禁止在古树上架设线缆及缠绕、悬挂物体;
4.禁止攀爬古树及其保护围栏;
5.禁止在古树保护围栏范围内倾倒污水、燃放明火、排放烟气、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
6.禁止进行损坏古树安全生长及破坏古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其他行为。
挂牌仪式结束后,各部门在古胡桃树下举行古树名木宣传科普活动。活动现场,检察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方式向村社干和群众宣传有关古树名木的相关知识,大力宣传古树名木的重要价值和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乡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主动担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不断完善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把古树名木司法保护与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乡村振兴、法治宣传结合起来,为保护自然和社会历史遗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