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首例支持起诉!法检联动保“未”成长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东蔓 发布时间:2024-09-27 15:16:22

1、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诉?

image.png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起诉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职权的依据。 

3、案情简介

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屏山县检察院依法向屏山县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支持变更抚养关系。这是屏山县检察院参与的首例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image.png

小兰、小平(化名)是兰某和胡某的婚生子女。2015年,兰某与胡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兰、小平由父亲胡某抚养,但胡某常年在外工作,小兰在父母离婚不久后实际上由母亲兰某照料,小平则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23年小平因父亲疏于监护,13岁便辍学在家,过早脱离社会,致小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严重危害小平身心健康。兰某遂于2024年3月向屏山县法院起诉,请求将小平和小兰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要求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屏山县检察院了解小平的情况后,认为小平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应得到保护,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定情形,遂向屏山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决定书。屏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监护责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宣判支持兰某变更两个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此案是屏山县法院与检察院合作、协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次有益尝试。下一步,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法院将广泛联合学校、妇联、民政、公安、检察等多部门,温情、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法官、检察官寄语:双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

4、支持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支持起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5、申请支持起诉所需要的材料

image.png

1.支持起诉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准备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诉书、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复印件;

 

6、支持起诉的方式

image.png

1.法律支持

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可与司法局沟通配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承办人可以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2.证据支持

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则上不代替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3.诉讼支持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作为对当事人起诉的支持。

  

7、支持起诉的原则

1.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即在诉讼主体权益确有损害事实且有起诉意愿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支持起诉,尊重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2.尊重审判独立原则。即检察机关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的过程中,不能影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3.穷尽救济原则。即应先建议有关组织支持起诉,其他组织拒绝或者无力支持起诉时才由检察机关介入。

4.支持和解原则。即检察机关应把实质性化解矛盾放在首位,将社会调解与检察办案相结合。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