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辜负了组织的栽培,对不起我的家人!曾经我也是母亲口中骄傲的儿子,而如今我所作的一切都辜负了母亲对我的期望。从考出小山村到当上副大队长,党和国家照顾我,组织关心我,但最终也因为自己的贪欲,没有坚守底线,逐渐陷入深渊......”牟某某在最后陈述中忏悔道。
近日,由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牟某某受贿一案、宜宾市城乡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原工作员李某某一案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月26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牟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李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情概述 上述受贿案件发生于2010年至2018年,其间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利用在宜宾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大队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经营非法营运车辆的贺某某、杨某某二人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牟某某多次收受二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9.6万元,李某某多次收受二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2.5万元。 庭审观摩活动 庭审过程中,宜宾市多家机关单位共计200余名干部职工到庭旁听,“沉浸式”接受廉政警示教育。公诉人在法庭教育阶段指出:二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管理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数额巨大。纵观牟某某、李某某的成长经历,在其成长的轨迹里,处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培养与信任,但牟某某、李某某却放纵自己的贪欲,走上犯罪的道路,失去了执法者应有的底线和理想信念,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悔恨终生。 此次庭审观摩活动将身边的“反面教材”变成廉政警示教育的“活教材”,以典型案例“现场授课”,用“案中人”警醒“身边人”,充分发挥了刑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检察官提醒: 广大公职人员要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薄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