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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联执委会上 威远县检察院为全县企业作法治宣讲

来源: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7 15:08:09

近日,威远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测琦在县工商联第十三届第六次执委会上为全县企业作“检察护企”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宣讲。县政协副主席、县工商联主席倪成出席会议,县工商联机关干部、县工商联(总商会)第十三届执委会70名成员参加会议。

宣讲过程中,周测琦首先传达上级检察机关“检察护企”有关部署会议精神,通报了威远县检察院“检察护企”有关工作情况。

周测琦随后以企业贪腐篇、企业融资篇、企业税务管理篇、企业财物管理篇四个篇章为方向,以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四个罪名为切入点,用列举典型案例、阐述法律规定、刑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了法治宣讲。

通过案例警示,起到以案学法理、以案查漏洞、以案促管理的作用,帮助企业提高刑事风险抵抗力,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后,就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周测琦向企业家们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完善内部监管制度,针对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设立有效的监督防范体系,在业务开展、财务流转过程中,严格规范资金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定期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时,要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宣讲典型案事例,提升企业员工廉洁从业意识和职业道德,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

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紧张状况的,应依法进行融资,可以使用股权、债权等方式,依法从银行、信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以及通过金融市场等渠道融资。未经依法许可,不得采用媒体、推介会、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投资回报,从而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

三是企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当相对方开出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时,应当拒收,不能将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生产经营中也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监管资金动向,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降低企业及相关人员刑事犯罪风险。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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