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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检察建议让“错误婚姻登记” 不再困住“两个家庭”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1 16:45:18

“感谢检察院,让我们终于能够过上正常的生活了!”电话那头,曾某甲一再表示感谢。近日,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以“调阅档案+现场核实+两省协作+化解争议”的办案思路,督促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一起近30年的错误婚姻登记,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困扰“两个家庭”的烦心事、揪心事得以妥善解决。


突遇离婚难题,竟多了个“丈夫”

1996年,曾某甲与宋某某登记结婚。2023年,两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却被告知曾某甲与向某某存在婚姻关系,无法办理其与宋某某的离婚登记。曾某甲心生疑虑,除了宋某某以外,自己从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这向某某是谁呢?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原来这向某某不是别人,而是曾某甲的姑妈曾某乙的丈夫,这让曾某甲感到异常诧异。


一次错误登记,困住四人人生

曾某甲迅速联系上了现住云南省水富市的姑妈曾某乙。得知情况后,为处理这段“混乱”婚姻关系,四人多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试图撤销错误婚姻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告知对此类情形无法主动撤销。两家人不堪其忧,却别无他法,多次奔波也让两家人疲惫不堪、心生怨气,这件事便成为压在两家心里的一块“大石头”。

2024年2月19日,曾某甲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更正婚姻登记申请书,请求将曾某甲与向某某的婚姻登记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为曾某乙。同日,婚姻登记机关向市中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


细致梳理书证,明确案件关键

受理案件后,市中区检察院迅速组建专案组,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承办检察官通过梳理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发现,档案中“婚姻登记申请书”中的当事人签名笔迹与其他书证中的签名笔迹不一致,曾某甲与向某某的婚姻登记,可能系他人冒名办理婚姻登记。本案关键在于,找到证据证明该婚姻登记系他人冒名办理,而“突破口”就是曾某甲的姑妈曾某乙。


跨省协作调查,真相终究浮现

考虑到曾某乙家庭经济困难和出行不便,2024年4月2日,在云南省水富市检察院的协助下,检察官办案组与曾某乙取得联系,遂即前往水富市调查取证。在两地检察干警的协作配合下,承办检察官从“婚姻登记申请书”笔迹不一致作为切入点,反复耐心沟通、释法说理,曾某乙终于消除顾虑,陈述了她与曾某甲因邻里关系矛盾激化,其出于报复动机而于1995年在四川内江某镇人民政府冒用曾某甲的身份信息与向某某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制发检察建议,成功化解纠纷

2024年4月16日,市中区检察院向婚姻登记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撤销曾某甲与向某某的婚姻登记。4月18日,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了曾某甲与向某某的婚姻登记。至此,市中区检察院成功化解了婚姻登记纠纷,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曾某甲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办案效果。

今年年初以来,市中区检察院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与婚姻登记机关会签《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畅通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深入开展“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专项监督活动。截止目前,该院共督促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错误婚姻登记4件,切实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检察官普法】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节选)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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