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偷梁换柱?瞒天过海?女子伪造假存单骗取母亲钱财被获刑

来源:雨城区检察院 作者:张露 发布时间:2024-04-12 14:19:20

近日,雨城区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毛某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毛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无法归还网贷款,将其母亲刘某某4张定期存单取款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为防止其母亲发现存款被盗取之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网上找到被告人毛某某伪造虚假存款单3张,通过微信昵称“高唱凯歌”伪造虚假存款单1张。被告人高某某将上述伪造存单存放于刘某某原存放存款处,后刘某某拿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而案发。被告人高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母亲刘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官说法: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采用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动真实金融票证的行为。高某某伪造存单从表面看是欺骗了自己母亲,本质上却是破坏和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所以,即使是欺骗家里人,伪造银行存单也是犯罪。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