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上门听证让“检察温度”可感受、能体验

来源: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9 17:45:07

近日,信访人所某某到检察机关信访称“自己寄养在阿某某家中的牦牛被盗,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未将其列为被害人,希望检察机关将其列为被害人。”办案检察官对其进行情绪安抚,当面听取了其信访诉求和事实依据,耐心向其解答检察机关办案的原则和依据,了解其真实信访意图。

办案检察官随即联系了该盗窃案的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经初步调查核实,所某某寄养在阿某某家中的牦牛被盗,侦查机关未将其列为被害人。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认为未将所某某列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人为缩小了所某某获取赔偿、挽回损失的途径。为更好的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彰显法律的社会价值,办案检察官拟组织召开上门公开听证会,共同探讨争议焦点。

1712655927039.png

办案检察官考虑信访人所某某居住偏远、家庭困难,便邀请一名人民监督员、两名听证员、四名乡村代表到所某某家中开展上门听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原案件基本情况并归纳了矛盾焦点,信访人所某某陈述了信访的事实与理由,听证员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分别发表意见。经过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结合各方评议,一致认定应当将所某某列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最终,根据听证会结果,检察机关随即建议公安机关将所某某列为被害人,公安机关现已执行。

此外,在听证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还发现所某某财产遭受侵害后,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赔偿,没有获得任何社会救助,其年老体弱、身患残疾,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中还有2名病人、1名残疾人和3名学生等实际困,遂即告知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听证会后,所某某紧紧握住办案检察官的手地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检察官,解开我的心结,帮助我家度过难关,嘎真切!嘎真切!”。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能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上门听证”是诉源治理的有益创新,更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本次听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将“法、理、情”和实际情况有机融合,努力把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化解在基层,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在家门口就能把诉求说清楚,解心结。

image.png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阎劲表示,近年来县检察院坚持把践行司法为民融入检察工作各环节全过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家庭实践”行动为载体,对一些年老弱病残、居住偏远的信访群众开展上门听证,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下一步,我们将深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紧扣州委“抓落实、看行动、见成效”活动,进一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步加大上门听证探索力度,拓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措施,真正打通检察为民“最后一公里”,让更多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度。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