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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检察院联合11部门会签机制 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救助新格局

来源:仁寿县检察院 作者:贺海峰 李汶键 发布时间:2024-04-09 16:35:32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机制,近日,仁寿县检察院与县委政法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残联11个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合力强化司法过程中对低收入当事人的全方位、多元化救助力度。

《意见》分为总则、适用范围、职责及机构、工作机制及流程、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救助范围和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细化了救助衔接和制度保障,为凝聚多元救助合力,共同主动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开展的方式延伸救助职能,切实解决困难当事人的生活难题,避免因案致贫返贫,保障民生惠及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县检察院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应救尽救、因案制宜、依法救助、多元救助的原则,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主动帮助困难当事人解决生活难题。对发现有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或实行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需要社会救助的以及不符合司法救助但需要社会救助的,由检察机关与各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及时衔接,对救助对象按照各部门职责进行综合救助。对不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救助,但属于司法救助范围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救助线索移送其它政法单位。

《意见》规定,县检察院与社会救助部门要从信息共享、线索互移、协同救助、跟踪回访等四个方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县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和社会救助部门在办理申请社会救助事项时,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互相移送有关材料,接受材料的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对接。对获得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县检察院应当联合社会救助部门进行跟踪回访,监督管理救助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开展辅助性、事务性救助服务。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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