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高压线旁钓鱼被电伤,法院认定重大过失自行担主责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丁如林 龙志印 发布时间:2023-05-30 16:24:14

男子邀约到屏山县城旁边的水库钓鱼,不料被高压线电伤,为此起诉电力公司、某林业发展公司、水利局、农技中心,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1628.89元。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某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70%损失,判决某林业发展公司赔偿原告曾某剩余30%损失70535.04元。

2022年4月5日下午,原告曾某与朋友邀约在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水库钓鱼。15时许,原告从水库大坝往水库靠新市分流区公路侧的水库边移场重新选择钓鱼位置,行走至35KV专线下时被高压电击伤。诊断为高压电击伤,右上肢循环危象等。原告住院45天,为此请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被某林业发展公司所有的高压线被电伤,高压电作业的经营者某林业发展公司不存在过错,但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穿越耕地、树木,且水库和电线及公路附近有警示标识,而原告仍持未收拢的鱼竿穿越并钓鱼,疏忽大意明显,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依法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认在其触电时无人进行钓鱼经营,主张被告县水利局、农业中心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