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2年3月至5月间,仁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盗伐国有林木19株,破坏林业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仁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责令其在我县补植复绿基地补种树木。经审理,丹巴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5月8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丹巴县人民法院现场督促违法行为人“补植复绿”。通过共同到场监督,补植复绿工作总体情况较好,现场已补种落叶松近100棵,补植数量和质量均达要求。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下一步我院也会不定期开展跟踪回访,督促补植责任人继续做好管护工作,保证苗木存活率,确保生态修复工作取得实效。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同时,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秉持“谁破坏、谁修复、谁盗伐、谁补植”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在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的同时,也给案件当事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达到“惩处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方生态”的目的,为保护生态环境构筑“检察屏障”。
(朗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