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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绿水不容犯,滥伐林木被判刑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小红 发布时间:2023-03-31 01:06:23

近期,叙永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观兴镇河坝村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和唐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2、3月间,被告人陈某、唐某在未办理林木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商量砍伐枫杨(俗称:麻柳树)。二人雇请李某福等人对生长于叙永县观兴镇骑龙村一社(小地名鱼进坡、百丈田)、四社(小地名小河沟)倒流河干流两岸的枫杨进行砍伐、制材,并由陈某联系货车司机刘某斌、杨某刚将木材运到观兴镇砖厂旁堆放。经叙永县林业和竹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检尺、计算,确认案涉采伐方式为主伐,伐倒件数为757件,伐倒林木材积为34.0464立方米,立木蓄积为59.7306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流河干流两岸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树木有利于水土保持、净化环境,二人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林业资源损失,还破坏生态环境,应受到刑事处罚,鉴于二人文化水平不高,自愿认罪认罚,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均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小红)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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