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苍溪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等四部门共同出台《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探索把履行生态管护义务纳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范畴,以加强对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环境的保护,更好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时有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满足口舌之欲或追求高额“回报”,肆意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司法实务中,这类违法行为多以刑事处罚为主。违法行为人虽受到了严肃惩处,但被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却得不到有效修复。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
《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加强生态管护,避免新的生态环境破坏,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得以恢复,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及平衡。
《意见》明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主要是指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构成犯罪人员。
《意见》规定,县森林公安局在办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过程中,由县林业局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恢复作出书面评价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证据。县人民法院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一般应当判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并列明履行管护义务的时限。县林业局加强对履行管护义务人员的日常考勤和业务培训,并对其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县林业局按照县人民法院判决履行管护森林资源义务时限,按下年度生态护林员的待遇支付所需聘请人工费用,交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人员履行生态环境管护义务工作进行监督。(唐华梁 孙杨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