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检影说法】高原精灵“黑颈鹤”

来源: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丁华 漆毓睿 发布时间:2022-03-23 10:20:01

1648002018(1).png

(罗维辛 摄)

黑颈鹤: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型涉禽,体长110-120厘米,体重4-6千克。颈、脚甚长,通体羽毛灰白色,头部、前颈及飞羽黑色,眼先和头顶前方裸露的皮肤呈暗红色,尾羽褐黑色。栖息于海拔2500-5000米的高原的沼泽地、湖泊及河滩地带,多成群活动,特别是冬季在越冬地,常集成数十只的大群。主要以植物叶、根茎、荆三棱、块茎、水藻、玉米、砂粒为食。

案情简介

1648002359(1).png

(三石了了 摄)

2020年12月的一天,家住峨眉山市的王某某在自家鸡舍发现一只野生动物,将其捕杀食用,后将其翅膀羽毛悬挂于家中墙壁上,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某某捕杀的动物为黑颈鹤,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某的捕杀行为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5日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1月9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规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王某某还犯其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王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八万元。

1648002432(1).png

(张义先  摄)

1648002474(1).png

(丁华 摄)

1648002533.png

(李剑云 摄)

1648002547(1).png

(张大健  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648002573(1).png

(陆开林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648002630(1).png

(吴长福 摄)

1648002676(1).png

(刘元明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官提醒

1648002764(1).png

(李申保  摄)

1648002747.png

(巫杨麟 摄)

1648002784(1).png

(邓琼  摄)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大家一定要知法、守法,坚决对危害野生动物行为说“不”,发现相关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