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审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企业生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被告某公司修建养猪场,养殖生猪。原告谢某以被告有一处猪舍风机排出恶臭气味加之风机噪声与猪叫等噪音,原告房屋未超出种养殖场项目以恶臭源为中心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由,要求被告对其补偿7万余元。经政府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原告遂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排污过程中,虽对周围环境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养殖场与原告家之间远远超出种养殖场项目以恶臭源为中心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被告的排污出口并未对着原告造成环境损害。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因原告要价过高而未达成协议,屏山法院驳回原告谢某诉讼请求。原告谢某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目前,屏山县营商环境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此问题,企业在处理周边关系时,无法有效及时处理纠纷,造成诉讼,形成诉讼风险。为进一步营造屏山县营商环境,屏山法院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形成法官进企业机制,共同携手创造更好法治营商环境。
(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