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禁渔期“顶风作案”后果很严重!

来源: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彭丹 发布时间:2021-11-19 13:15:32

禁渔制度是保护水生生物的一项重要措施,能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禁渔期本该严禁一切非法垂钓、捕捞,但仍然有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却没想到被警察蜀黍抓了个正着。

1637298619(1).png

2021年禁渔期的一天晚上,杨某某窜至峨眉山市虎溪河河道内,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鱼,没过多久水桶里已经装了快1公斤被电晕的鱼。正当杨某某洋洋得意以为快要得手的时候,没想到“天降神兵”,被出警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后将渔获物放生。经乐山市水产站认定:渔获物总价值233.5元,间接损失不低于2335元。

杨某某在禁渔期内电鱼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峨眉山市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处杨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支持峨眉山市检察院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杨某某在乐山市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2568.50元。

禁渔期非法捕捞不仅涉嫌犯罪,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要因为网几条鱼这点蝇头小利付出巨大代价。峨眉山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治生态领域犯罪、保护环境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决心。峨眉山市检察院将继续将生态修复赔偿机制全面贯彻到检察公益诉讼中,守护好峨眉山市的绿水青山,为峨眉山市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建成世界级旅游景区贡献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