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峨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峨眉山市首例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雷某某罚金人民币1500元,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340元,并在乐山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峨眉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师生代表等近30余人应邀观摩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峨眉山市符溪镇峨眉河段明星老大桥下的河里电鱼。同日1时30分左右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非法捕获的各类杂鱼70条(净重670克)。经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在禁渔期内电鱼的渔获物价值以及其行为导致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经济损失共计为人民币134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次庭审观摩活动,不仅增强了社会各界代表对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的认识,更警示教育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禁捕护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峨眉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程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