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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可不是小事,要遭判刑哦!

来源:合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9 14:30:30

近日,合江法院分别在神臂城镇和甘雨镇巡回审判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地群众积极来到“家门口的审判庭”参与旁听。

案件一

开庭地点:神臂城镇经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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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长江干流合江县神臂城镇洞溪使用禁用工具即可视性锚鱼渔具非法捕捞鱼类1.6公斤,经合江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其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1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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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群众旁听

裁判结果合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交纳生态修复资金1452元,用于在主要违法河段或其他适当自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案件二

开庭地点:甘雨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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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蒲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合江县石龙镇小漕河使用禁用的方式即电鱼及渔网捕捞的方式,非法捕捞了鱼类1.95千克。

当地群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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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合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蒲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吴某某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蒲某某也愿意主动修复受损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不要求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即使未捕捞到水产品也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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