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公益诉讼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朱某成、刘某华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分别交纳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150.50元和4585.5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底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将其从资中县龙结镇大路沟村1社、观音坝村4社、大路沟村8社及球溪镇雷打坡村1社等地村民处购买、受赠的101株林木砍伐。被告人刘某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其从资中县顺河场镇张家祠村6社陈宗云、汪大富、赖华贵处购买的林木砍伐,共计111株。
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成滥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2.8立方米,刘某华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4.4立方米。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滥伐的林木价格分别为8739元、6677元。被告人朱某成、刘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分别退缴违法所得3400元、3894元。经资中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概算,朱某成滥伐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为4150.50元,刘某华滥伐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为4585.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成、刘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分别达22.8立方米、2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成、刘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成、刘某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被破坏的植被资源进行恢复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