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非法捕捉983只蟾蜍,二人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敏 发布时间:2024-03-27 09:24:53

听说捉“癞蛤蟆”来卖很赚钱?非法狩猎=获刑。

3月26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罗某虎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波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1711502729068.jpg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被告人罗某虎通过被告人赵某波了解到,可猎捕野生蟾蜍(俗称癞蛤蟆)销售获利,被告人赵某波能联系到收购人员。同年7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波、罗某虎共同在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落尾村附近的水沟、荒坡等地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猎蟾蜍,二人以各自捕获的蟾蜍为各自所有的方式进行分配。同年7月23日晚,被告人罗某虎驾驶车辆搭乘被告人赵某波从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落尾村出发,欲将各自持有的蟾蜍送往四川省内江市予以销售,行驶至四川省筠连县蒿坝镇高速出口时,被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711502756313.jpg

经称重计算,2名被告人共同捕猎蟾蜍983只。其中,被告人罗某虎持有900只,被告人赵某波持有83只。经筠连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辨别,涉案动物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动物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基本价值为100元每只上述涉案蟾蜍价值98300元。2023年7月24日,筠连县林业和竹业局将上述查获的中华蟾蜍作放生处理。

筠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波、罗某虎违反狩猎法规,二人共同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捉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赵某波、罗某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捕获的蟾蜍已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筠连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