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销售假烟获利 五人身领刑罚

来源:洪雅县政法委 作者:张静 龚讯 祁薇 发布时间:2020-11-16 17:47:24

制假售假犯罪,是一种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为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近日,洪雅法院对一起销售假烟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法从严惩处。

图片2.png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以低价向经营烟酒店的张某某、龚某某、潘某某等人销售假烟,涉案金额2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潘某某等人购进假烟后又以零售或批发的方式向他人进行销售,涉案金额8万余元至14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办案机关从张某某、龚某某、潘某某等人经营的店铺内查获了大量尚未售出的假烟、假酒。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烟而向他人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五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决定对五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五名被告人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了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八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宣告后,五被告人声泪俱下,认罪悔罪。张静 龚讯 祁薇)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