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车代价巨大!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心存侥幸,不顾劝阻。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助力守护安全和谐年,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椒园镇、大村镇巡回审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部分周边群众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从古蔺县椒园镇新园小区往椒园村8组方向行驶至罗家山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后昏迷,当日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到达现场处置,将李某某送医,并将从李某某身上提取的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184.8mg/100ml。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1月30日上午,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2023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三轮车从古蔺县大村镇家中往大村场镇方向行驶至回丰凹处时,与对向由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罗某报警后,侦查人员到场处置,将陈某某带至大村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5mg/100ml。经古蔺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赔偿罗某车辆维修费16129元,并取得谅解。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甘露强向旁听群众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并结合案例讲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电信诈骗等法律知识。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许多人正在开车回家的路上,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团聚心切,切莫忘记行车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