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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砺剑”行动】 两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

来源:喜德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22:01:47

2023年11月7日,两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主动到喜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喜德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吉某、李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发现敬某、孙某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办案民警通过对两名嫌疑人做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告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名嫌疑人于11月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查:敬某为了获得利益,于2022年3月17日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提供手机和解锁密码、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微信和支付宝密码、人脸验证等提供给上家等分四次共转账跑分65088元。2023年5月份,在成都市成华区熊猫酒吧喝酒时认识廖某,感觉他很有消费的实力就主动加了他的微信,通过廖某介绍进入孙某等人的转账跑分取现团伙,并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茶楼楼下取款点和广汉市农商银行附近协助“看守”卡主,获利800元和两包烟。

孙某为了获利,在2023年3月底开始进入敬某等人的转账跑分取现团伙,分别于2023年5月至6月连续6天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茶楼楼下取款点和广汉市农商银行外配合同伙带卡主转账跑分,自己负责“看守”,同伙负责操作转账带卡主。2022年03月的一天,自己通过在成都市武侯区九眼桥一个酒吧认识的一个人介绍给上家在一个茶楼内提供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手机和解锁密码、微信和支付宝密码等转账跑分35000元。

目前,嫌疑人敬某、孙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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