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全面推动平安甘孜建设,稻城县公安局以“市域治理”示范州创建工作为载体,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严厉打击涉林涉野违法犯罪活动为抓手,成功破获“2022.10.06”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件,以打促防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2年10月,稻城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线索摸排中发现:辖区人员泽某疑似参与非法捕猎活动。经查,泽某曾有非法盗猎前科,近年来无固定职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但此人平时出手阔绰。因此,民警分析认为泽某继续从事非法捕猎活动的可能性较大。2022年10月6日,经县公安局缜密研判,周密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尔基泽绒下达指令,刑警大队大队长泽仁彭措带队在金珠镇城区某茶楼内将正在打牌的泽某抓获。与此同时,另一组办案民警由森警大队大队长罗绒丁真带队已先期赶往泽某家中。民警在泽某家中的冰箱内查获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只黑熊和一只麂子的死体。而面对民警询问的,泽某,还一再矢口否认其从事非法捕猎的犯罪行为。且情绪激动、态度坚决。然而,随着前方查获证据的传回,泽某很快败下阵来。主动向民警供述了自己于2022年8月从甘孜州九龙籍人员杜某某处收购该两只黑熊和一只麂子的犯罪事实。
办案民警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分析,非法捕猎活动的规律性、反复性、以及团伙性的作案特点,结合本起案件所查获的大体积黑熊,办案民警第一时间便基本判定,此案还有巨大的深挖空间。在获取该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侦查锁定了杜某某的活动轨迹,并连夜动身,于10月7日晚在康定市成功将杜某某抓捕归案。
杜某某到案后,办案民警进行突审,杜某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溃,如实向办案民警承认了泽某的说辞,并进一步交代了自己提供猎套、兽夹等捕猎工具,并授意同村人员廖某某猎捕野生熊以及杜红某、廖某某、孙某某、邵某某四人共同参与协助转运熊死体的犯罪事实。根据杜某某的供述,民警立即将涉案的四名嫌疑人杜红某、廖某某、孙某某、邵某某全部抓捕归案。不仅如此,民警还从廖某某家中搜查出疑似猴子的野生动物制品2件。
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仍然有个别疑点让大家无法释怀。疑点一:泽某等人还有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疑点二:近500斤的大体型且攻击性极强的成年野生熊是否真能够如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仅用猎套套住就能致死?巨大的问号反复刺激着办案民警的神经。为此,经县公安局翁扎政委组织召开专案会,专案组再次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并将目光投向了之前的现勘结果。
就在此时,负责现场勘查的民警有了重大发现,经过专案民警反复分析,认定现场有明显的野生动物挣扎痕迹,足以证明被猎杀物在被猎套套住后并未立即死亡,因此判断造成其真正死亡的真正原因的应另有作案工具,一个猜测进入了专案组的脑海:枪。然而经对熊死体的反复勘验后未发现有明显的枪口创伤。面对困境,民警们很快找到了新的办法:使用金属探测仪对熊死体进行探测。最终在两只熊死体的头部内位置发现金属异物的存在。带着“实验”的结果,以“枪支”为核心的又一轮审讯工作连夜展开,最终实施猎杀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彻底放弃了抗拒,供述了“其一伙人使用猎套套住熊后,继续使用小口径步枪枪击熊头部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根据嫌疑人供述,专案组民警成功警在九龙县境内一陡峭山崖处提取小口径步枪1支。
与此同时,在通过多方位侦查获取的证据前泽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瓦解,又再次民警交代了“自己于2022年6月伙同凉山籍人员年某、仁某、帮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及贩卖运输”的犯罪事实。很快,相关涉案人员全部到案,查获獐子死体1只、獐子制品4件。以泽某、杜某某为核心关联的2起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至此全面告破。
2023年5月,稻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泽某、杜某等14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至5年不等的刑罚处罚。
稻城警方再次呼吁:作为一名社会公民,必须敬法之权威,不得轻起冒犯之心;必须畏法之严厉,时刻对照高悬的法律明镜;必须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时刻提醒自己不触碰法律禁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