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情侣组织卖淫,双双被抓!

来源:眉山天府公安分局 作者:符光宗 发布时间:2022-08-17 11:31:53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眉山天府公安始终保持对“黄赌毒”违法犯“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1660707162447.jpg

8月5日,涉嫌组织卖淫的唐某某到分局视高派出所投案自首。

1660707176163.jpg 

近期,视高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酒店存在涉黄线索,并及时移交案件办理队、综合指挥室,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开展打击。

1660707212912.jpg

7月底,视高派出所进行收网,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经查,王某、唐某某系情侣关系,两人分工明确,王某负责在网上招聘卖淫女,租用酒店房间,发布招嫖信息,照看“堂子”;唐某某负责收取嫖资,管理卖淫女,分配非法收益。仅一月时间,两人共计非法获利数万元。目前,唐某某、王某涉嫌组织卖淫被该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660707236805.jp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光宗)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