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眉山天府公安始终保持对“黄赌毒”违法犯“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8月5日,涉嫌组织卖淫的唐某某到分局视高派出所投案自首。
近期,视高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酒店存在涉黄线索,并及时移交案件办理队、综合指挥室,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开展打击。
7月底,视高派出所进行收网,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经查,王某、唐某某系情侣关系,两人分工明确,王某负责在网上招聘卖淫女,租用酒店房间,发布招嫖信息,照看“堂子”;唐某某负责收取嫖资,管理卖淫女,分配非法收益。仅一月时间,两人共计非法获利数万元。目前,唐某某、王某涉嫌组织卖淫被该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