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为鉴!惹火有罪!

来源:沐川县公安局 作者:周庆 发布时间:2022-03-21 14:18:00

“点点星火,可毁百年林,千亩树。”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且难于处置救助,居森林自然灾害之首。 

1647843421(1).png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以来,沐川县公安局党委立足于森林资源大县的县情,严格按照市局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认真安排部署推进森林防灭火工作,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捷的速度、最严格的措施,全力完成好公安机关在全县森林防灭火中承担的职责任务。

1647843432(1).png

2021年以来,我局积极组织警力参与县、乡、村各级森林防灭火演练,并协助县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规野外用火7起,处理7名违法行为人,有效地震慑了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2年3月15日下午,沐川县富新镇发生森林火情,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公安积极响应,组织食药环侦、刑警、特巡警、交警等警种和富新派出所,按照工作预案开展相关工作,全力做好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维护及火案查处工作,并配合做好灭火救援工作,经5个小时将明火扑灭。经查,起火原因系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发,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647843440(1).png

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鲍锋赶赴现场一线指挥,确保了现场扑救工作顺利开展。

案例二

2021年2月12日,沐川县利店镇村民黄某某在一林地为家人祭奠使用明火,致该地198平方米林地被焚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某某依法被沐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处罚。

案例三

1647843448(1).png

2022年3月12日晚19时许,永福镇政府同永福派出所开展森林防灭火巡查中,发现永福镇万寿村9组有人违反禁令在野外使用明火焚烧杂草,民警立刻联合政府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制止,并固定证据,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其违反禁令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647843455(1).png

2022年3月18日,李某某依法被沐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沐川公安提醒:法不容情,严禁野外用火,切勿侥幸与大意。森林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让我们的绿色家园遭受创伤。保护森林、守护绿色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杜绝野外用火,主动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共建绿色、平安沐川。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