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3月11日,威远县公安局干警联合县人民法院干警深入重点林区——小河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此次活动旨在围绕森林防火和动植物资源保护,结合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以案宣传,进一步强化林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时至三月,惊蛰已过,气温迅速升高,防火形势日趋严峻,属于森林火险高发期。小河镇地处威远县西北部,与多县毗邻,属于穹隆地貌、地势险要,林区资源丰富,森林覆盖比例达55.3%,有“马脑壳”原始森林,属内江市全市重点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极难扑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重大损失。
近年来,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把森林防灭火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宣传工作落实到村、到户、到点,教育林区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森林火灾的危害,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始终将“防”“宣”“教”落实到林区。
经过长期以来的联合宣传教育,成效斐然,小河镇3年无火灾,连年无火情,今年无火点。
【案例一】2021年3月,朱某某在没有按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组织人员采伐林木,朱某某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1年8月18日,朱某某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2021年5月16日、17日、18日晚,万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及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狩猎疑似蟾蜍51只。经鉴定:51只动物物种均为: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中华蟾蜍,中华蟾蜍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狩猎中华蟾蜍51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1年7月14日,万某某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案例三】杨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18:00许,铲草烧灰,不慎引发森林火情,致使自留山林木被烧。经鉴定,有林地过火面积75亩。杨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
2020年5月29日,杨某某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四】胡某某于2020年3月9日12:00,在本户承包土“棕巴树田”边,用一次性的液体打火机点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自留山林木被烧。经鉴定,有林地过火面积75.3亩。胡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
2020年3月27日,杨某某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五】范某某为了烧灰积肥,于2020年4月27日16:00,用一次性的液体打火机在本户屋后承包土里点燃杂草沃火堆,在4月28日17:00,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自留山及威远县国有林场的林木被烧。经鉴定:有林地过火面积109.3亩。范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
2020年8月26日,范某某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王志强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