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依法将郭某、蒋某、唐某、冯某等六名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一:
2021年08月18日05时50分许,郭某驾驶川Zxxxxx号小型轿车沿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诗书路北一段308号外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郭某逃逸。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连续奋战、持续加大调查力度,多方开展侦查工作,最终于次日上午10时,将郭某车辆查扣,嫌疑人郭某被抓获。
案列二:
2021年12月08日00时45分许,蒋某驾驶川Zxxxxx号小型轿车沿一环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与定州东路交叉路口时,与吕某驾驶由辅道驶入机动车道左转弯的川Z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弃车逃逸。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办案民警于12月9日蒋某查获。
案例三:
2021年12月01日02时10分许,唐某饮酒后驾驶川Zxxxxx号小型轿车沿诗书路南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283号外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其对向行驶由郑xx驾驶的川Z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随后开展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调取事发周围监控,最终锁定嫌疑人车辆,12月1日将嫌疑人唐某抓获。
案例四:
2021年12月05日23时06分许,汪某饮酒后驾驶川Z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子街与苏洵路南段交叉路口时,与停靠在路口等待信号灯由冯某驾驶并搭载章某的川Z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某弃车逃逸,当事人章某替冯某顶包。
次日,民警根据车辆信息将汪某抓获。同时,民警调取公安天网和现场周边民用监控发现该事故嫌疑车辆(冯某),经讯问,冯某供述了在西子街与苏洵路南段交通肇事后章某替其顶包的犯罪事实。
案例五:
2021年11月21日01时24分许,许某驾驶川Z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疏竹街137号外路段临时停车时,与李某驾驶的川Z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逃逸
民警经过视频追踪、走访调查等方式锁定肇事驾驶人许某,随后许某在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
以上违法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停车抢救伤者,随即报警等候处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逃逸,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承担更为严厉的惩罚。
(林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