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晚,沐川县公安局罗慧琳同志交接班后回家途中,行至沐源路虎栖桥靠水映长滩一侧桥头时,突然听到群众大喊:“有人拿刀砍人啦”。她寻声而去,看到两男一女在马路中间扭打成一团,女子被两男子压在身下无法动弹,男子手上拿着一把明晃晃的菜刀,菜刀随时都有可能割破身下女子的喉咙。
危急关头,罗慧琳同志立即冲上前去大声警告:“我是警察,把刀放下”。为防止事态扩大,威胁到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罗慧琳同志来不及等队友赶来,不顾个人安危,扑身上前同热心群众一起双手紧紧地控制住白衣男子手中的菜刀,并多次警告其放下菜刀,但该男子不听劝阻,予以顽抗,由此上演了“空手夺刀”惊险一幕。
罗慧琳同志用身体挡住了危险,为增援战友夺取了宝贵的救援时间,趁男子不备之际,她与热心群众一同成功夺下男子手中的菜刀并控制住该男子,成功避免了一起持刀伤人案件。
经查,该男子魏某因感情问题与妻子李某发生纠纷,并用菜刀袭击李某。目前,魏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谈起对此事有何感想时,罗慧琳同志也只是轻描淡写地说道:其实这就是我们警察日常都在做的事,保护群众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正是这么一位弱女子,她不爱红装爱武装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她不顾危险、冲锋在前与持刀行凶者英勇搏斗生动诠释了人民警察守护正义、不惧艰险、英勇顽强的战斗精神为广大公安民辅警树立了榜样。
法律链接: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打架情节轻微,故意伤害他人未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故意伤害他人情节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打架斗殴行为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