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禁止酒驾的宣传标语,人人都耳熟能详,脍炙人口,然而有一些人贪杯忘盏,且饮酒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最后付出惨重的代价。为了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群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眉山公安交警曝光一批二次酒驾人员名单,希望广大驾驶人以此自觉自省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2021年10月19日,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皖B1A893的机动车接受公安交警酒精检测,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检测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驾驶员孙某在2019年8月20日因酒驾曾被安徽省芜湖市交警支队鸠江大队查处,属于二次酒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0月28日,大队民警对驾驶员孙某进行拘留5日,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2021年10月20日,驾驶员万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GF702的二轮摩托车接受公安交警酒精检测,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驾驶员万某某在2015年4月23日因酒驾曾被直属一大队查处,属于二次酒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0月28日,大队民警对驾驶员万某某进行拘留3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2021年10月21日,驾驶员帅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187D9的二轮摩托车接受公安交警酒精检测,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驾驶员帅某在2019年6月17日因酒驾曾被岷东新区分局查处,属于二次酒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0月28日,大队民警对驾驶员帅某进行拘留3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2021年10月21日,驾驶员谌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ZA7633的小型轿车接受公安交警酒精检测,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当事人谌某某于2017年03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四川省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属于二次酒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大队民警对驾驶员谌某某进行拘留3日,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2021年10月18日,驾驶员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182D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接受公安交警酒精检测,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驾驶员陈某某在2020年07月07日因酒驾曾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属于二次酒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大队民警对驾驶员陈某某进行拘留3日,并处125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六:2021年10月29日,丹棱县交警大队依法拘留4名二次酒驾违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陈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行政拘留6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处以拘留5日,合并执行拘留10日;对王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拘留3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处以拘留2日,合并执行拘留5日;对王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行政拘留3日;对罗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拘留3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处以拘留1日,合并执行拘留4日。
一次酒驾,终生在案。饮酒后,触觉力、判断力及操作力降低,精神亢奋;视觉易模糊,人易疲劳。导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反映迟钝且疲劳驾驶而易引发交通事故。眉山公安交警提醒大家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请牢记“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切勿酒后驾驶!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