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5)日,本网从眉山市公安局获悉,为全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依法维护全市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下列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通告的;
二、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府防疫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检查、预防、控制措施,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病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
四、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谣言,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的;
五、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伤害、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等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医疗机构秩序,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违反国家规定、疫情防控规定,非法处置可能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品,造成疫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者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防疫物资、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故意阻塞道路,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或者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或者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安机关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10报警电话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杨超林 李智林)